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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务注销免于办理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11-29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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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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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务注销免于办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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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提交)。

主要内容:(1)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2)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3)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3、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1)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2)公告情况;(3)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4)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5)附件(资产负债表、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表)。

4、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确认书。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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